(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供) 2021年5月29日,关于周口市庆丰置业有限公司、王平均与金喜良、杨俊成合伙纠纷一案在北京举行了专家论证会。 (金喜良和王平均、杨俊成合伙纠纷一案论证会在北京举行 当事人提供) 参加论证的法律专家: 江 平:著名法学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授予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 王文华: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董新义: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梅慎实: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兼职律师。中国行为法研究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 李忠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 (论证会参加的专家名单和签字 当事人提供) 与会专家论证后一致得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5)周民初字第34号),追加庆丰置业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判决庆丰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理由如下: 1、连带责任的承担应当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而本案依据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人格混同、财务混同为由判决庆丰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责任倒置,即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63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严格分离,且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责任。即使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也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从法院认定的多份证据(多个债权人的借据)来看,公司均为项目借款合同的借款方,相关的还款亦是公司承担。在会计制度方面,庆丰置业公司有专职的会计人员,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公司财产能较好地独立于股东财产。因此,本案并不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连带责任规则,出于以下两个主要原因:第一,相关借款证据表明,公司与股东之间并不存在财产混同,公司财产与个人财务分离得非常清晰。第二,即便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亦是由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应当是有限公司对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本案的判决是对我国《公司法》的重大误读。 2、金喜良、杨俊成均主张王平均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金喜良、杨俊成并没有参与到合伙事务的执行,对于项目的开发建设的具体情况也不能详细地了解。庆丰置业公司以自已名义进行房产的开发建设是依法进行,并且为项目开发建设提供了主要的资金来源,并承担了开发建设的全部风险。项目财产登记在庆丰置业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违法或者过错,庆丰置业公司也设立有公司的账务账簿。至于金喜良等人合伙财产是否与庆丰置业公司财产混同,是合伙人或者合伙事务执行人对自己财产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造成,该行为的不利后果不应当由庆丰置业公司承担,更不应当因此判决庆丰置业公司对合伙的利润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3、在本案所涉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因为通过金喜良、杨俊成对外的借款一部分在开发的房产销售前就已经返还本息,另外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的债权人张群、郑翠花等人以庆丰置业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庆丰置业公司最终又承担了相应借款本息偿还的义务。因项目建设而产生的应付工程款也是由庆丰置业公司支付,因庆丰置业公司未能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的诉讼,也是由庆丰置业公司承担相应支付工程款及违约的责任。因此充分说明项目开发的风险和债务均是由庆丰置业公司承担,金喜良、杨俊成等人合伙并不承担项目开发的风险和债务,也不参与处理因项目开发而产生的债务和纠纷。因此其所提供的“投资”均是以他人名义向庆丰置业公司提供的借款,无论项目是否可以盈利,其提供的借款本息均可以收回。与《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不符。本案的判决不但对庆丰置业公司的投入没有给予应有的保护,反而判决庆丰置业公司为各合伙人的利润承担连带给付的责任,无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没有做到对当事人权利应有的保护,更是对社会经济生活和交易的稳定造成伤害。在事实上形成项目开发所产生的债务全部由给庆丰置业公司承担,而将利润分配给合伙人,这种判决结果没有法律依据,违背公平原则。 4、本案中所涉房产在开发过程中,建设方尚有未履行的债务及其它义务负担,比如清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共计近千万元、为购房者办理不动产登记等。这些义务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履行。如果认定涉案项目由金喜良、杨俊成等合伙人开发建设,项目属合伙人所有,而与庆丰置业公司无关,对于开发项目中对房屋买受人未履行的义务如何承担?如何履行将无法解决。涉及到税款的清缴,其征税的对象是庆丰置业公司;涉及到为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以庆丰置业公司名义补开发票、申请房产的变更登记、土地的分割及登记等,相应的义务合伙人以合伙名义或者个人名义无法履行,必须由庆丰置业公司履行。而庆丰不但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投入资金、提供便利、组织建设销售、承担开发过程中的债务,而且不享有任何收益,甚至以自己的投入都无法收回,还要承担开发建设的债务,另外还要承担支付合伙人收益的义务。必然导致责权利的不平等,最终损害到购房的案外人的利益。 5、如果王平均、金喜良、杨俊成三人不构成合伙关系,庆丰置业公司当然不应对金喜良、杨俊成承担支付利润的连带责任。即使王平均、金喜良、杨俊成三人构成合伙关系,其合伙内容也不应当认定为开发涉案项目。因为庆丰公司在该项目上的投入和承担的债务及风险远高于所有一伙人之和。另外其合伙纠纷不也应当由合伙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其合伙利润分配的责任。 基于以上论述,庆丰置业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追加庆丰置业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判决庆丰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打虎”“拍蝇”,严惩腐败滥权,使我们对社会公平正义充满期待,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均明确指出要纠正错案、冤案,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然而本案的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法治精神、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损害了社会的交易秩序、损害了行政管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众多购房者的利益。 微信扫一扫,阅读更方便^_^ |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法律在线|万人助万企组委会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0 Comsenz Inc. ( 豫ICP备2020029079号 )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博雅西城一号楼五楼29室, 电话:0371-63337189,email:news110.c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