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7日,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0年5月1日其施行。 找准存在问题,明确责任主体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不规范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不编制工资台账,也不提供工资清单; 一些单位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等。 《条例》明确规定: 农民工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按规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农民工社保卡或银行卡。 《条例》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作了明确。 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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