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洛政办〔202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夯实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大力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应对深刻变化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推进“四治并进”,努力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3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根本利益,关系乡村振兴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农村道路通车里程、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有量快速增长,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及微型客货车等车辆在农村地区大量使用,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但受我市特殊的地形地貌以及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农村道路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相当一部分农村道路存在临崖、临水、路窄、弯急、坡陡、安全防护设施缺失等问题,农村地区道路安全隐患较多,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和机制尚未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失控漏管严重,部分地区和单位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站位不高、力量不足、职责不清、措施不实、落实不好等突出问题,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有上升态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较为严峻。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安全至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为全面推进实施乡村振兴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农村道路交通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 (一)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1.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委员会,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建立县级领导分包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制度,成立专门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由分管公安或者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区长牵头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巡查督导制度,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经常督导检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与各乡(镇)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定期检查、通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培育推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典型,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3.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结合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2020年第7期),保障每个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每年3-5万元的办公经费,为各村交通安全员每人每年补助3600元-6000元,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予以保障。为乡(镇)交管办安排专门办公场所,配置必需办公设备和执勤装备,保障乡(镇)、村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4.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微信群、“大喇叭”等多种形式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做好社区居民、农村群众、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突出加强农村地区“一老一小”和进城农民工宣传。县级融媒体平台每月播出1-2期以“一盔一带”、“拒绝违法载人”为内容的农村交通安全宣传节目;联合公安交警部门持续曝光“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终生禁驾人员”,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案说法、曝光示法。各学校、幼儿园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栏(板报),每学期安排1至2次交通安全课;公安交警部门每月集中向农村地区驾驶人发送1至2次手机短信提示;积极引导农村面包车粘贴(喷涂)核载提示牌。 5.积极推进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持续实施生命防护工程,按时限、按标准完成市级、县级挂牌督办的隐患路段整改工作,国省道交叉路口以及与国省道交叉的出村路口树立警示提示标牌、安装减速带,通行客运班线和校车公路的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树立警示提示标牌、建设警示桩,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防撞墙或安装防护栏。逐步提升乡村道路建设维护标准,在县道、乡道主要路口、重点路段增设红绿灯、限速牌、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加快建设与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相匹配的道路交通通行环境。 (二)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乡(镇)成立交管办,由乡(镇)长任主任,副主任由乡(镇)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或综治办主任等兼任,成员由交警中队、公安派出所、应急管理站、交通、农业农村等安全管理职能人员组成,配备专职的交通安全工作人员,负责乡(镇)交管办日常工作。 2.强化监督指导。与各行政村签订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交管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建立日常巡逻制度,及时发现道路、车辆、建筑等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监督指导“一村一警”、“两站两员”工作开展。 3.完善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旅游热点目的地、网红打卡地等车流大的乡村要提升农村道路微循环建设,预防因先期设计不足引发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安排必要的新建、改建乡村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对已建的乡村道路要逐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强化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治理,对新建的乡村道路要确保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乡(镇)交管办职责 1.建立农村机动车、驾驶人台账,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车和驾驶人。组织农村机动车集中排查活动,按照“一车一档”要求建立户籍化管理台账,协同公安交警部门有序推进辖区内无牌、无证、无保险、无检验标识的“四无”车辆开展排查,清仓见底、建立台账,达到报废标准的强制报废、符合登记条件的实行落籍管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实行保险编码管理。 2.组织、督促各村无牌机动车及无证驾驶人员办牌、办证、按时参加检审,对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3.在农村道路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农村集市等场所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查,纠正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客车超员、“黑”校车、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4.统一在主干公路、车流量大的公路沿线行政村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 5.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示范村(学校、企业)活动。 (四)行政村职责 1.从村两委成员或有积极性、有威信的群众中聘请1-2名专兼职交通安全员,负责本村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维护村内道路交通秩序,纠正、制止交通违法行为;协助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伤员,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排查整治村内道路隐患点段;在春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以及集市、庙会期间,在村出入口、重要路段开展“安全守护”和劝导工作,保障村民交通安全。 2.建立交通安全基础台账。每季度进行一次车辆和驾驶人普查,按照“一车一档”要求建立户籍化基础管理台账,记载车辆、驾驶人办牌办证、检审、保险、交通事故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全,并报乡(镇)交管站备案。 3.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和农村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通过安装大喇叭、设置墙体标语、板报或挂图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常识及办理车辆、驾驶证相关业务流程、政策等。 (五)公安机关职责 公安机关要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定未设交警中队的乡(镇)交管办管理职责,制定乡(镇)交管办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等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具体办法;做好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相关交管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07〕27号)要求,明确1-2名正式民警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托农村地区“一村一警”机制强化交通管理,包村民警参与交通管理。 (六)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加快农村道路客运网络建设,提高农村客运覆盖面,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制,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客车;按照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结合农村道路通行实际,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小适用型车辆从事农村客运;指导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及公路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工作,开展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相关业务工作,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七)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健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危险路段整治及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加强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八)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会同乡(镇)交管办及成员对辖区内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进行全面摸底清理、登记造册,做好农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检验、报废以及农机驾驶证的申领、考试、发证工作,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无注册登记、无检验、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联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整治。 (九)教育部门职责 将交通安全列入农村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学生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统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发展,完善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监管;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消除校车安全隐患。 (十)财政部门职责 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经费保障工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提高财政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纪委监委、宣传、市场监管、工信、住建、卫健、司法、工会等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三、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含旅游线路、景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要优化提升农村道路规划建设标准,对新列入农村道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应按照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竣工验收关,在有条件的行政村实施集中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加快危险路段的整治,对临水、临崖、团雾易发、易结冰等危险路段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对新建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要尽快完善,对不清晰的公路标志、标线要进行补缺补漏;对路况差、易堵、塌方的路段要根据情况按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改造。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由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会诊,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确定整改单位、整改时限,进行挂牌督办;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要依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结合本地农村道路交通特点,组织公安、交通运输、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交管办,依法查处无牌无证、超员超速、非法载客、违法占道等违法行为。 四、提高农村校车保障和安全监管水平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应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规划,整合资源,通过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吸纳各类社会资源规范有序地进入校车领域,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校车服务公司,实行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构建运行规范有序的校车服务市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培训,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学生乘坐正规校车。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强化校车交通安全监管,保障广大学生和幼儿出行安全。 五、严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细化措施,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市政府启动深度调查,逐起追究相应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3至5人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责任倒查,市政府对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分管的负责同志和负有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集中约谈、诫勉谈话;同时,对未按规定履行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相关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6月15日 微信扫一扫,阅读更方便^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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